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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在司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证。迄今为止,法律论证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法官的判决证成,对于当事人如何向法官证立自己的诉讼主张研究甚少。而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核心问题,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法官作为中立的一方,不主动去搜集证据。因此,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及证明自己主张的过程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意义和地位。本文将立足于诉讼主张者证成的角度,对其承担的证明责任、证明程度及遵循的规则展开讨论全文共分为六部分:引言部分对诉讼主张证成的提出进行了铺垫。介绍了诉讼主张证成在司法过程中的研究地位和意义。案件从起诉到最终的审判,都与诉讼主张者的主张相辅相成。而如何运用现有证据充分论证诉讼主张,是本文阐述的重点。第一部分讨论了诉讼主张证成的研究现状及其意义。概括了目前国内外关于诉讼主张证成的研究成果,并将之条理化、清晰化。界定了诉讼主张证成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法律论证相关概念的区别。研究现状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对诉讼主张证成的理论进行综述;二是对法律论证的理论中能够普遍应用于诉讼主张证成的理论进行的综述。对诉讼主张证成与法律论证理论进行区分的同时,寻找其中的共同点,从而扩充诉讼主张证成的理论框架。第二部研究了诉讼主张证成的标准及其规则。首先,明确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的种类。换言之,在什么情况下,诉讼主张者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其次,阐述了诉讼主张的证成标准,即,主张者履行证明责任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被法官、对方当事人接受。如: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最后,分析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才能达到证明标准。本部分主要借鉴了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规定,结合诉讼主张的独特性进行阐述。第三部分研究的是诉讼主张的证成模式。主要分为传统的证成模式和现代证成模式两个方面。对论证中普遍适用的模式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诉讼主张相对独特的模式。如:因果关系模式和合情推理模式。这两个模式主要运用于诉讼主张者由已知证据推论未知证据的过程,以及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推测。第四部分研究的是诉讼主张证成的方法。方法主要分为三部分:逻辑的方法、修辞的方法、对话的方法。各种方法的侧重点不同,在诉讼主张之证成过程中的应用也是有所区别的。逻辑的方法侧重于推论的有效性,适用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修辞的方法侧重于说服的功能,适用于诉讼主张者向法官和对方当人论证自己主张之所以成立的过程。对话的方法侧重于论辩的过程,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法庭论辩的过程。对各种方法的理论进行阐述之后,附加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效结合,使理论更清晰化,实践更有效化。结论部分结合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强调研究诉讼主张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最终判决的公平与否,并不是基于法官的主观判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诉讼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诉讼主张,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充分的论证,就能呈现出案件事实的客观发展过程,从而为法官的判决提供可靠的前提。诉讼主张的证成,看似只是一个个细微的片段,但是,正是由于这些细节的论证过程,决定了最终的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