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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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有利于弥补、回报知识产品创造人付出的劳动,激发其创造热情,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曾经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但知识产权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尤其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我国日显突出,我国产业界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反映日益增多,要求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且滥用知识产权的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大肆在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扩充经济势力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在经济上又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没有与跨国公司大量知识产权相抗衡的核心技术产权,处处受制于人。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要受到民法的限制。民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约束。但由于其原则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反垄断法在国际上被誉为“经济宪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得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会破坏社会整体利益。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之所以主要由反垄断法承担,正是由反垄断法的这种社会本位性和维护竞争的特点决定的。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有着既一致又冲突的复杂关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或者正当行使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者豁免行为,另一方面又决定将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来消除其不良影响。本文正是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理论入手,分析了以公法性质为主的反垄断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必要性,并通过介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并根据国情,制定出完善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体系,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除结语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一般原理分析。笔者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分析入手,通过阐述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和本质、反垄断法介入知识产权滥用领域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等内容,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核心是应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适用之间觅寻一个权利保护与利益限制的平衡点。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通过对这些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的比较考察,笔者总结出一些适合我国借鉴的地方,并对提出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设想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滥用领域进行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的分析与评价。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滥用领域相关立法的现状,得出了我国目前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结论,因此构建更具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法律,势在必行。
   第四部分是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体系具体构建的设想。文章主要从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立法规定和执法制度两方面进行建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具体制度的设想等。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资料收集研究方面也不免仓促,因此本文的研究还有许多不够详尽的地方,有待于今后以更严谨的科学态度来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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