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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家作为私权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主体,是国民经济的强大支柱。在国有企业中,存在严重的“穷庙富方丈”现象,国有企业高管利用内部人控制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而对于国有企业高管的这类侵权行为,一般只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很少追究民事责任。继而出现国有企业高管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后,仍能“合法”享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所得的民事权益的滑稽现象。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高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民事诉权问题,令人堪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民事督促起诉程序、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以及国资委的股东代表诉讼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国资委的股东代表诉讼程序能更直接、更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本文以国有企业高管梁力伟在狱中仍“合法”享有巨额分红的案件为切入点,引出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高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民事诉权问题。文章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追究国有企业高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首先,梳理我国国有企业高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法条,然后,研究我国目前对此类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现状。最后,论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此类侵权所产生的困顿,即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民事诉权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证国资委是追究高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困顿问题,笔者从应然和实然角度出发,比较分析了民事督促起诉程序、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以及国资委的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局限性。最后得出结论,国资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是最行之有效的解决程序,同时也论证了国资委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第三部分,国资委追究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制度设置。本部分笔者主要从国资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诉讼地位、提起诉讼的义务设置、不提起诉讼的责任承担、高管民事赔偿的归属、败诉风险的承担六大方面,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期望这些建议能为今后构建国资委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出一点贡献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应然实然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国资委追究国有企业高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民事责任的民事诉权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国资委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些立法建议。希望我的研究成果能为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