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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味地追求还原事实的真实形态,是不切合实际的:不仅影响诉讼效率,而且可能还会导致纠纷继续升级,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建立一种能够有效解决这一司法难题的新型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的呼声愈来愈高。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出各自主张的事实并分别用足够分量的证据来加以佐证,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后,法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对证明力较强的一方,法官就可认定其主张成立并宣布该方当事人胜诉。优势证据体现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适用民事案件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是“质”与“量”上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立了“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这就使得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判断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不再只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对是否在民事证据中建立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学术界存在“反对论”与“赞成论”两种观点,本文主张确立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典缺失优势证据规则,并且司法实践中法官未能全面采用这一规则,因此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我国优势证据规则:确立以“客观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为辅的证明标准;立法确认优势证据规则;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时有必要进行合议审判;注重判决理由的说理性;以判例形式确定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