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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起点,起着过滤器和分流器的作用,对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立法上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规定较少,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不足之处,如申诉受理、审查制度不明确、具体;作为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职责不清;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过于笼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没有考虑再审启动理由与再审启动制度的相互影响和互动等等。上述不足直接导致刑事再审启动秩序特别混乱,“申诉难”、“滥申诉”、“无限申诉”的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使司法成本大幅上升,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与权威。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首先要重新确立制定和执行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要力求实现法的公平性与法的安定性,公正与效率等各种价值的平衡、统一。笔者认为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内容应包括对当事人申诉的次数与期限进行限制;规定当事人与近亲属申诉的主次;确定律师在刑事申诉中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利;细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权限及启动再审的理由;将当事人申诉细化为被告人申请再审和被害人申请抗诉,并且针对被告人申请再审和被害人申请抗诉分别设立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程序;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诉审查的程序化立法,对当事人申诉的受理方式、审查方式作出全面、明确规定;进一步对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审查处理方式进行拓宽,努力实践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平衡法律价值冲突的调解、下达司法建议、刑事和解等处理方式。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才能充分发挥其过滤器和分流器功能,使那些与“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一样的冤假错案在真凶出前就能启动再审程序;使那些想谋取与诉讼无关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的当事人无处申诉;使那些真正有冤屈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再审救济。本文对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现状及不足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以期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再审制度提供一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