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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为“监督督促”。在古代,监督的职责就是监察和督促军令的贯彻执行,后超出军事范畴成为常用动词。用“监督”来约束“诉讼”是“诉讼监督”的基本目的,诉讼监督,意即对诉讼活动的监察和督促,其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构成。制约,意指牵制和约束,反映的是两个以上事物之间的关系,各事物之间以相互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诉讼制约,即在诉讼活动中,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各部门相互约束。监督和制约构成了交叉关系,后者由前者所包含,但二者所起到的功能具有一致性。随着检察机关权力滥用案件的频发,诸多学者对公诉部门内部监督制度构建着重进行了研究。尽管如此,其研究仍然停留在宽而广的层面,并未立足具体的办案环节,本文基于此,以县级院公诉部门为视角,对公诉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一部分从当前学界研究现状、公诉部门职责权力清单、业务流程以及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着手,对我国公诉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作出阐述。 第二部分从公诉部门人员构成特点及其职权着手,对公诉部门权力滥用的现象作出了叙述,并详细分析了其成因。 第三部分首先对现存公诉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认为存在部门间双向互动制约缺失、部分委员职能未能发挥以及部分制度未能正常运转的问题;其次,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公诉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路径;最后,从完善不起诉文书公开、建立随机分案制度、建立监督制衡办案模式、以“任命条件符合制”替代“员额制”、以检察官委员会替代检察委员会五个方面阐述公诉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创新性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