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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责任是律师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执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造成了当事人损失的后果,就应追究该律师相应的责任。在以律师和委托人或第三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中,律师民事责任的作用举足轻重,直接调整双方不断变化的关系。
我国的律师民事赔偿责任首次规定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但与民法其他领域相比,律师民事责任的研究过于零碎,欠缺理论深度,其状况不容乐观。本文基于民法的基础理论,对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论述。
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首先,论述了律师民事责任的涵义和性质。律师民事责任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违法执业或因其自身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给予当事人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在律师赔偿法律关系中,律师是行为主体,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委托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律师民事赔偿的请求权人。关于律师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观点不同。本文赞同律师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观点,即具有合同责任性质,也具有侵权责任性质。
其次,论述了律师民事责任产生的基础关系。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开始的,可见律师民事责任产生之前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一个基础的法律关系,包括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和律师与顾问聘请者之间的关系。客观全面分析这种基础法律关系,科学界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是研究律师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再次,论述了律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结合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本文认为律师民事责任应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是律师民事责任的核心概念,为了完整、正确地把握律师民事责任,必须深入、细致地探究律师的过错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律师作为法律专家所要负担的注意义务、基于第三人信赖而产生的义务和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关于律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赞同四要件说,既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
最后论述了律师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转移和限制。本文探讨分析了建立这些制度的现实意义,介绍了防范风险的主要途径和我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实践,最后提出了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想:在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律师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