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在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的运营方面做出了许多修改,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它对公司非破产清算这一部分做出的修改较少,许多关于清算制度方面的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状况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尤其是关于清算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过多的规定了清算的行政责任,对清算民事责任的规定不足。清算制度的不完善和清算责任的不足必然不能够有效的督促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履行义务,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公司解散后,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既不登记、不公告也不通知债权人,使债权人难于及时主张权利,有些公司甚至从事欺诈性交易,在清算开始之前就转移、隐匿或者私分公司财产。更有甚者未进行清算,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这种状况的存在必然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完善关于清算程序的具体规定,明确清算义务人等主体的清算责任,尤其是要完善关于清算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督促清算义务人等主体及时履行义务,保证清算程序及时、合法、有序的运行,维护债权人等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公司合法有序的退出市场。公司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是由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的,其程序相对严格和规范,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严密。公司的非破产清算作为公司解散清算中的一种常态,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相对较不完善,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及其债权人保护。第一部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一般理论。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概念、特征、原因、分类,并从公平正义、交易安全、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人的维护、公司社会责任等几个方面对非破产清算进行了价值分析。第二部分: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指出了非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非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清算监督机制缺乏,特别清算制度缺失,清算责任的规定不明确等等。第三部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非破产清算相关立法经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登记备案制度、清算义务人及清算人制度、特别清算制度、公司清算监督机制的相关立法例。第四部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主要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