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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论述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立法建设的论文,笔者在总结我国有关创业板市场准入要件的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其他国家二板市场(主要是纳斯达克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立法经验,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并分别进行了详细论述。笔者的核心观点是:在坚持“低门槛”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要件的立法不仅要吸收其他国家二板市场先进的立法经验,更需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实际国情。笔者综合运用了归纳法、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四大部分对这一论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本文的铺垫部分,主要包括两节,第一节是创业板市场概述,主要介绍了创业板市场的概念、特点、功能和发展;第二节总结了创业板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和立法沿革。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并总结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方面的立法实践,另外分析论证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则----适度低门槛原则。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论述了在坚持“低门槛”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要件的立法不仅要吸收其他国家创业板市场先进的立法经验,更需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实际国情,分别从六个方面(上市对象、经营基础、股本总额、无形资产、股权结构、独立董事)阐述了笔者本人对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构想,其中有对过往立法实践的支持和肯定,但更多的是笔者在以上诸方面的立法建议、改进意见、构建思路。第四部分也即文章的最后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