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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世界的影响很大,其不仅只是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审判组织,在某种程度上说,它的建立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打击国际犯罪有很重要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近十年来,其所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屈指可数,但论及直接审判的,更是寥寥无几。笔者以巴希尔案入手,浅谈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及相关规定,并对我国的态度进行必要的分析介绍。在论文的具体研究过程中,首先对诉案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逮捕令之后的相关国际大环境做出的不同反应尽心简单的罗列。通过不同主权国家的态度,来判断国际社会上不同立场的国家所持有的态度并对巴希尔逮捕令的基本事实,予以简要的分析从中找出诉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所在。其次,运用概念分析法对案件所涉的焦点问题进行学理的分析。通过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引出巴希尔的特殊身份,并运用归纳总结的法律分析方法对巴希尔的外交豁免进行探讨。再次,巴希尔案件只停留在发布逮捕令阶段,其后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和事实困难笔者主要对执行和国际司法协助进行了浅显的介绍。数据表明,国际刑事法院的执行情况令人堪忧,这样就失去了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最初意义了。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都积极追求本国的利益,但这些都必须建立在互利共生、相互合作的基础上。最后,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浅谈国际刑事法院对我国的影响,文化的碰撞和法律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不仅对西方发达国家有深远的意义,对于我国来说其意义也相当重要。尽管巴希尔逮捕令的发出有很大的争议,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与联合国的相关文件具体该如何适用,是现阶段国际法学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希望通过相关理论的梳理,可以客观的解决该争议。故而,笔者对此问题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和联合国相关规定分属不同领域的问题。既然在法律的层面上,国际刑事法院对诉案的管辖有其必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