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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对于理财产品的发行呈现了一个大幅度的上升,因为2011年的货币政策六次提高了准备金率,对于银行来说,资金从紧,为了缓解存贷压力,于是增加发行理财产品来融资。各家银行都在进行揽储的竞争,发行理财产品对于银行来说是扩大资金来源的很好的途径。
2011年银监会出台了新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对于原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首先是对资本充足率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根据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监管体系。确定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银行的监管力度大是导致银信合作的成因,在银行积极拓展表外业务的过程中,就大量的出现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理财产品,银信合作的基础是优势互补的原理,信托公司缺少资金来源,银行缺少投资途径,这样就形成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一个优势互补,银行通过吸收理财金,形成资产池,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去经营、投资,这就是银信合作的基本原因。对于这一类的理财产品所出现的法律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在我国实行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凸现出来。
银信合作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金融业务混乱风险、银行和客户法律关系不明确、信托公司的资金运作风险比较大,银行在销售和收费过程中的风险等,本文主要通过银行理财产品概述、银信合作的产品合规风险及银信合作各·方法律界定及理财产品合规风险对策几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