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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个人,信托公司在名义上拥有了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通过委托人指定,受益人只能在家族信托财产的范围内享有受益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满足委托人自由安排财富的意愿是家族信托功能之一。家族信托能够在家族财富的传承、税收的筹划方面、家族事务的管理方面都发挥出巨大的功能。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托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已经相对完善了。国外一些传承百年历史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就是通过家族信托制度来实现家族财富的继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加,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家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家族企业涉及的传承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家族信托立法规制的时候,仍然有很多的不完善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导致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相对缓慢。因此,本文在对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和现状研究基础上,总结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困境,形成了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一些基本方案,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大力推进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可以填补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一些空白,而且对我国家族信托的转型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完善国内家族信托法律体系,有利于为中国家族信托提供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在对现有成熟的国外法律体系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旨在实现国内家族信托的本土化。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信托法》在2001年颁布,但是与《信托法》相配套立法在运作过程中,已经显得相对滞后了。家族信托适用《信托法》中一般条款规定,但是我国《信托法》中的一般规定脱离了实践,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如对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不明确,家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从研究现状看,尽管理论界目前对家族信托法律制度有了深入的研究,但是有关家族信托的权威性著作几乎是空白。相比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家族信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例如,对家族信托的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不足,研究结论趋向于同质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相脱节等现象。我国关于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在相关立法领域仍有一定限制,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国内家族信托发展。我国目前在家族信托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研究境内家族信托立法与实践,分析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和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家族信托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以此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对策。在对借鉴国外理论研究及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应当逐步完善我国家族信托领域的立法研究,大力推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对我国在信托业的发展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在家族信托立法上有所进步,从而为推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壮大贡献出一点力量,并尝试着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一点建议。研究的主体内容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家族信托的历史沿革。从国内外家族信托的起源、发展与现状,家族信托的发展前景来论述。第二部分介绍国外家族信托的立法与实践。重点介绍了发达国家英国和美国的家族信托立法及实践。第三部分分析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立法问题及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文章中写道了我国家族信托的立法不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对策的建议和对家族信托的监管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