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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伴随着互联网时代而来的一种新型犯罪,此类犯罪的高技术性导致了对其所进行的刑法学研究必须兼通刑法理论和计算机专业知识,失其一即可能导致论述的浅薄或者定性的偏颇。基于此,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理论研究尚显苍白。因此,从理论上进一步加深对这一犯罪类型的探讨和研究,对于其正确认定和合理量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研究对象,系统地探讨了本罪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全文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客体特征中,首先指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正常活动其次指出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三个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犯罪客观特征中,深入探讨了罪名中“非法”和“侵入”两个词的应有含义,并对侵入的对象与方式做了详细论述。在犯罪主体特征中,着重论述了“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以及“境外人员实施比类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两个有争议的问题。在犯罪主观特征中,对本罪的犯罪目的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过失能否构成本罪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续行为的认定问题。行为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什么也不干即自行离开的情形是极少见的,它们往往伴随着某种后续行为。因此笔者从“窃取秘密的行为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认定”,“非法划拨行为的认定”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三部分论述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首先从罪与非罪的界限入手,阐明了其区分的三个标准。其次论述了本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指出本罪是行为犯并且只存在未遂犯,不存在预备犯及中止犯。 第四部分研究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在本部分中,首先介绍了西方各国的立法概况,并加以比较。然后针对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不足,就侵入对象的界定,犯罪主体的扩展,法定刑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