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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孟德斯鸠有言: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刑事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同样遵循权力行使的客观规律。对侦查权进行制约是现代司法民主监督的内在要求,又是现代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公安机关享有极大的侦查自主权,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整个侦查程序,几乎演变成赤裸裸的“行政治罪程序”,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非法取证等侦查权滥用现象。本文在认真分析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侦查监督制度中合理、科学的因素,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入手,充分利用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及公安机关等多种司法资源,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机制提出了一些构想。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侦查监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探讨了侦查权的性质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因为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其运行和监督遵循着不同的规律。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侦查权置于司法权名下,与检察权和审判权三分天下。从侦查的目的、规范形式、运行方式、相对人的地位以及侦查标的等几个方面分析,有着自由裁量性质的侦查权与司法权有着本质区别,其在本质上应属于行政权。要想设置合理的侦查监督制度,必须首先准确把握侦查权的性质。接着,就侦查监督的几个相关概念:什么是监督、监督与制约的关系、什么是侦查监督等作了简要介绍。之后,对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作了简要阐述,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人权保障与权利救济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作了比较研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侦查监督上都普遍实行了“令状制度”,对某些强行性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控制和监督,同时实行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侦查监督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侦查监督相比较,在侦查监督主体、监督权源、客体范围、监督方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第三部分对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作了认真分析。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机制是一种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为辅的侦查权控制模式。这一监督模式,貌似合理,其实存在着极大的缺陷: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