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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农民的分化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大量农村闲置农地的出现不仅不能解放农民让其谋求发展,同时也会造成国家的粮食产量危机,继续限制农地的流转将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发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提出了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相分离的政策,确立了现阶段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的局面。此种“三权分置”政策观点的提出将会赋予土地更大的流转价值和流转空间,为土地的金融化带来更多的理论支持。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也正是为了解决农民进城工作而造成的农地资源的利用率低下,甚至是农地的闲置和荒废的问题,满足不同农民的现实需要。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写作。包括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土地信托发展及模式的分析和对比,得出土地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以及对比已有试点落实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探究二者之间的不同点,以及在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农地经营权信托的概念,并通过与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对比,得出其特征:主要包括登记生效原则;设立方式的多样化,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均可;同时,受益人也不限于委托人本人,数量上也无限制等。与其他财产信托比较可知,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受托人身份上的限制以及处理信托事务上的限制,信托关系的存续期间也有限制。第二部分是具体制度构建的设想。包括对土地信托制度发展的简单梳理及国外主要模式的分析和介绍。信托制度引入我国存在一定的阻碍,如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和我国的单一所有权制度的冲突;受益权性质的学术争议;信义制度的空缺以及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等。但能够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生存和发展,正是信托制度灵活性和生命力的体现。承认受托人享有的是我国权利体系中的单一所有权是信托制度在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农地经营权信托的可行性分析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经营权的分置是可行的,另一方面是经营权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进行信托。同时,也介绍了现有主要流转模式的局限性,明确指出只有经营权和信托的结合才能切实解决农地上的现存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探讨受益权的属性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创新观点,参考了之前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实践试点中存在的问题,预计农地经营权信托在实践落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参与设立信托机构参与农地经营权信托的流转,影响信托的自愿性和中立性;农民在信托关系中处于一个边缘地位,只能依据合同追偿,不利于保护其基本权益;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农地经营权信托的具体运作进行监督。也给出相应的预期解决方案,以更好地促进农地的金融化流转,更大程度发挥农地的经济价值。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发挥农地的经济价值,也可以与“互联网+”主题相结合,在网络上公开种植农产品的种类以及数量,可以进行付费认领,拓展多种种植经营模式;也可以进行网络预售,由买方提前支付一定的认购金,最终按照付款顺序进行发货并收缴尾款。这样扩大信托的公开性,既可以拓宽销路也可以缓解农地种植和经营中的经济压力,更好地放活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