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各国纷纷加入自由贸易区以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政治影响。我国在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经济方面的战略重心也偏移到了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与其他国家签署多个自由贸易协定。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后,为了避免自由贸易区外国家的“搭便车”行为,原产地规则必不可少,在我国相关自由贸易协定立法滞后的情况下,研究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发展中国家联盟建立的,两者在我国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具有很好的代表性。通过对这两个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进行研究,分析其异同,并对照实际利用中原产地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原产地立法了解,并对我国未来的区域贸易协定立法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回顾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产生的背景和意义,并对原产地规则的基本理论进行回顾。主要包括: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分类、作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常见认定标准、分类,以及不同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优劣,并简单介绍目前国际上比较常见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体系。然后,本文从条文的角度,详细比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对完全获得产品标准、非完全获得产品标准、其他标准进行比较,尤其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结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分别从其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方面进行比较。在这种比较的基础上,结合两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实际利用情况,对两种原产地规则进行优劣评述。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合理部分,对我国未来原产地规则立法提出政策建议,以探讨更加高效、科学的原产地规则,提高原产地标准的利用率,促进外贸发展,简化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