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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因为其高风险的特殊性以及损失的巨额性,使得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一直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中的核心体系。几百年来,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经过航运实践的发展以及判例的充实,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独具特色的责任体系。但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出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国际多式联运逐步兴起,货物运输已不再是单纯的海上运输了,而是在装卸港向两端内陆延伸,承运人开始提供门到门一站式运输服务。由于内陆运输适用的法律与独具特色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的法律适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冲突与混乱局面,不利于国际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为了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进行统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UNCITRAL)开始着手准备制订《统一运输法》(草案),并于2003年9月公布了最新的《草案》文本。 作为货物运输法律的核心体系,研究多式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并制订一套合理、有效的体系,对解决目前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以及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本文拟对UNCITRAL《统一运输法》(草案)中承运人的责任体系规定进行论述,与三个传统国际公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草案规定的利弊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全文共分四章。 本文第一章对承运人的责任形式与责任期间进行论述,对目前人为性强制统一责任进行质疑,肯定网状责任制的意义,以及对责任期间进行门到门规定的合理性。 本文第二章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结合承托双方举证责任进行研究,阐述在目前争议较多的情况下,要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还有一定难度,所以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仍将存在。对最具海运特色的驾管船过失免责与火灾免责的存废也进行了分析,认为其逐步取消也是大势所趋。本章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几种特殊情况也进行了分析。另外,对于迟延交付的构成与责任,本章也着重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本文第三章对草案提出的新概念“参与履约方”进行研究,通过与历来参与履行运输合同各相关方法律地位的比较,对参与履约方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