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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是民事法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写作思路。正文部分包括三章。第一章是概述,首先介绍了土地在民法上的涵义。接着探讨了土地使用权概念的科学性以及在今后的物权立法中继续沿用和完善这一概念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涵义,同时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第二章是论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其一是论述了土地权利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土地使用权在物权制度中的重要价值,从而明确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其二是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进行研究的意义所在。第三章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研究,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部分内容中,通过对各种相关学说的分析和对国外相关权利制度的比较研究,而得出笔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并分析了其基本内容。本章首先将我国学者对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界定的观点归纳为四类:传统用益物权、新型用益物权、所有权或近似所有权、占有权四种思路。再进一步认定该四种学说实际区别在于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的借鉴程度不同。因此在该章的第二节即首先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地产权制度进行了比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其虽具有地上权、地产权的某些特征,但又区别于其中任何一种权利。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具体权利名称而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最后是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的设想。首先是针对我国现行土地所有权私权性质不足的弊端,提出了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完善现行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于是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型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提出了我国国有土地物权体系的构建设想,即我国国有土地物权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土地所有权,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设定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上的他项物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土地担保物权等)(地役权也可直接设定在所有权上)。整个体系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这一部分总结了现行法对土地使用权性质界定的弊端,提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定位于新型用益物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