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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长主义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它是在尊重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为解决现代人所面临的不公平、不平等的困境,为增进公民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法学思潮。随着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政府的职能从经济领域扩大到法律领域,从政府操纵市场过渡到政府限制个人权利。正是在这样一个建立在发达的市场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以民族国家为载体,福利国家为目标,强调理性主义和民主法治为趋势的现代社会,为法律家长主义的产生与兴起提供了一个现实的社会基础。在考虑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现状、福利国的影响和现行宪法规范的前提下,在某些领域以法律家长主义作为立法原则是正当和可行的。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如果脱离政府主导,单凭社会规范来推进法治,势必会延缓这一进程的实现,更会使各种矛盾冲突激化,从而导致耗费过多社会资源。因此,在政府的引导下推进法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选择,这也使法律家长主义在我国的应用有较之西方更大的空间。针对我国国情“宽容的干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中国传统伦理亲情观相结合的法律家长主义应从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区分与平衡入手,通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场的社会法的调节方式,构建经济法,反垄断法等社会法的制度框架,确立法的利益协调和政策协调原则。我们应当以法律对权力的态度、立场以及传统文化赋予法律的内在品格为基础,实现法律中立性控制、市场自行性调节、政府政策性平衡这三方面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