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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发现“天价乌木”的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天价乌木”归谁所有的热议。本文以四川彭州乌木案和江西修水乌木案为例,通过对类似案件的研究和比较,分析乌木的法律属性和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四川彭州乌木案和江西修水乌木案的概况,引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焦点,即乌木的法律属性应为什么和乌木的所有权应该归谁所有。第二部分,介绍了关于乌木为何种属性的几种学说观点,即天然孳息说、文物说、埋藏物、隐藏物说和无主物说。本文赞同乌木为无主物的学说观点,主张在把乌木定性为无主物的前提下去解决乌木的归属问题。第三部分,本文对近几年发生于全国各地的乌木发现案件进行了实务考察,对解决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应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无主物先占制度,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弥补现有法律的立法空白让乌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