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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间的利用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伴随对土地的深入开发而逐渐产生的,那么对空间的这种开发利用能否产生空间权这样一个独立的权利?以及我们国家是否有必要确立空间权?目前的法律制度能不能有效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这些都是很值得探讨的。从古罗马法开始,关于对空间的利用就一直被土地制度所包含,后世大陆法系大多继承了这一观念,认为并不存在独立的空间权。但是,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广泛的农业人口被迫离开土地而走向城市,居住、建厂、交通等对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在建筑技术进一步提高的同时,人们对土地的利用范围也从原来的仅对土地表面的开发扩张到土地的地下以及空中,土地的平面化利用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立体化开发成为必然趋势。然而,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对空间权的规定却显得过于粗陋,不能够满足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不能为因空间的利用而产生的纠纷提供很好地解决办法。加强对空间权的理论研究,进而确立我国的空间权体系,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从域外其他国家关于对空间进行利用的相关规定来看,大体上有这几种名称: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空间权说在我国为通说,但目前这种观点尚未被法律所确认。而关于对空间的利用权利的法律性质一直也是争议的焦点,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有人主张综合权利说,还有人否认空间能够从土地中独立出来,认为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就能够规范对空间的利用了,无须再创立新的制度来解决相关问题。众说纷纭,我们如何拨云见日,取决于我们对空间这一新型客体的认识。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应当将空间权从传统的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以因应社会对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发展趋势,在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考察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建立起一套适应我国发展需要的空间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