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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区域是国家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区域的发展带动了我国国内的经济增长,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并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但现阶段各个经济区域内部存在诸多矛盾,阻碍了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致使区域一体化迟迟难以实现。作为地方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手段的地方立法由于各地方间利益的争夺而相互冲突不能进行立法合作,是造成这种矛盾的主要原因。本文以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为例,以经济学中的博弈为理论,剖析经济区域内各地间的矛盾及立法主体间的非合作博弈,论述将博弈理论引入我国经济区域内地方间立法,以指导其协作性立法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并设构出几种创设性立法构架。 本文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了以长三角经济区域为代表的我国经济区域的现状及相关经济学基础性理论;第二章以博弈理论分析了长三角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现状,先举例说明长三角区域地方间立法存在冲突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再用博弈论分析长三角区域关于招商引资这一政府立法行为,得出结论即现阶段长三角关于招商引资立法中,各地区立法博弈为非合作博弈,其后果是对各地区和整体不利的;第三章分析了长三角地方立法间非合作博弈的原因与后果,原因包括现实中的如立法主体的繁杂性,也包括制度上的,如长三角区域缺少一个有权的统筹管理机。这种原因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如招商引资时地方间的恶性竞争,因而引出第四章即长三角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间达至合作均衡的可行性分析,这种可行性分析是分别从博弈理论分析、宪法依据和现实依据三个方面阐述的;最后提出了关于地方协作性立法的五点设想,以新的理念及具体途径规划长三角区域内的地方合作性立法。本文以立法学、经济学及经济法学为理论研究方法,这三种学科的交叉综合使用从理论上说明了现阶段各个地方立法主体不合作所导致的社会弊端,及将博弈理论带入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的可行性。使用立法学理论阐述了我国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的现状及可能造成的社会矛盾,并证明了各个地区内的立法主体进行立法协作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使用经济学的经济人理论、博弈理论以论证经济区域立法现状的经济学分析,并构画了有关立法协作、非协作的矩阵图,从而表述了非合作立法与合作立法的社会效益,以说明合作立法经济学上的可能性;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的经济法学在本文的使用则证明了将经济学理论适用于法学的可能性。本文还引用了长三角地区的经济数据、法律法规文件和经济、法律活动,对长三角地区立法现状及这种现状对社会经济的不利之处以直观表述,并证明以博弈理论为指导的地方立法主体间合作性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