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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属性,使其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加之现今社会中西方文化交流,各种生活方式和思想风潮使得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问题也随之变化,复杂。伴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却逐步落后。对传统道德观的批判不仅没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反而将忠孝仁义礼智信的优良传统予以摒弃,“功利主义”、“拜金思潮”、“享乐主义”大行其道。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法律制度构建尚未完善,依法维权、法律至上的理念并未植入民众意识,而且对于婚姻家庭的问题认为是隐私,致使在婚姻家庭的范围内各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如重婚、同居、通奸、包办买卖婚姻、家暴、虐待、遗弃等等,而且部分受害人不仅不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以家丑,不宜张扬为由帮过错方加以掩盖,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现有的的婚姻家庭制度造成了冲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颁布实施,此次对1980年《婚姻法》修订后的创新之一,就是“强化了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增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是为了有效遏制发生在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实现权利救济而制定的一项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填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损害赔偿有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它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建立至今,理论界就一直存在很多争论,主要表现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太过于狭窄,不能更好的发挥该制度预期的效果、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的举证难,索赔成功率低,面对这些问题无过错方更会产生畏难情绪,最终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补偿”功能无法产生实际的效果,而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客观细化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审判实践中法官没有统一裁量标准等问题。笔者将本着“它是什么?为什么这样?其将如何发展?”这一思维定式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解析,从其产生的渊源开始,结合现今社会的情况,就离婚损害赔偿的道德基础、基本含义、保护内容、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逐一的论述。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梳理,通过对比分析中外相关法律的相似与不同,增加对该制度的认识与理解,从中择优加以借鉴,希望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找到有效的方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构建。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同时还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伦理道德基础,认为婚姻自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基础;男女平等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价值;夫妻诚信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道德要求;公平公正是一种法律价值,也是人类永恒的道德追求。同时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也不容忽视,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产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等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例研究。首先分别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内容,对各国立法内容进行比较评析,总结归纳可资我国内地立法借鉴的立法经验。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介绍了我国婚姻的当前立法状况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缺陷。主要体现在缺少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情形范围过窄、对“同居”、“家庭暴力”、“过错”、“赔偿数额”的界定不严密、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赔偿义务人的范围过窄、诉讼时效难于把握。对存在的缺陷的原因给予了说明。特别是对当事人在离婚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第三者能否纳入赔偿的义务主体,规定婚内赔偿的原因现状及可能都给予了充分的说明。第四部分:针对以上的缺陷笔者着重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增大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同居和家庭暴力的标准,细化精神损害的数额,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扩大赔偿义务主体完善离婚赔偿的诉讼时效。探讨了当前社会普遍流行的“第三者”能否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方的举证问题,建议有条件的实行过错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以达到减轻受害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