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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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依托社会,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资源,调动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根据是:首先,在法理上,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来源于国家责任。其次,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来源于社会的需求和统治的需要。再次,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来源于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要求。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以宪法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予以确认,提供制度保障;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管理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我国法律援助产生的基础背景是:国家治国理念的转变;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现代公共行政思想的导入。当前,确立和加强我国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仍存在四大现实障碍:制度保障体系不健全、经费保障不充足、机构框架和职能定位不尽合理、缺乏法律援助实施队伍保障。因此,根据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带有普遍性的规律,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我国政府要全面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与发展我国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应坚持目的性原则、现实适应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系统性、协调性原则、阶段性、可持续性原则;同时,应贯彻落实如下具体对策: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制度设计科学化;资金筹措多样化;机构设置统一化;服务质量监督规范化;运行模式社会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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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上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学界—尤其是企业界和企业法学界—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由于环境与自然资源法以及雇员保护法等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活动主体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而且在这些法律中都体现出了企业所承担的对社会大众的责任,因此可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确立先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理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