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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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环境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理论概述概论,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环境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着重指出该免责事由的特殊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秩序是环境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重要价值追求,环境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种类有且只有三种即因外来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第二至第四部分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分章节阐述。第二部分研究的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同于意外事件,因为其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当前的环境形势下仍然应当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必须是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发生后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可避免损害发生的,此时行为人才可依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第三部分研究的是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因其过错程度区分为受害人过错、受害人重大过失和受害人一般过失三种形式,但在受害人一般过失的情形下,加害人仍然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不能将其作为加害人免除责任的依据,对于受害人过错应当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客观上行为人具有过错能力,同时具备主客观两大要件时加害人方可主张免责。第四部分研究的是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因为不能完全切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当今严峻的立法形势下已经不能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要统一现行第三人过错立法,当第三人对污染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时,污染损害人仍应当去找侵权人赔偿,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第三人过错的程度去找第三人进行相应的追偿。第五部分针对目前环境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即在确立三大免责事由的基本立法原则后建议将其写入《环境保护法》并以此修改相关单行环境保护立法,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弥补立法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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