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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精神病人绝对数量庞大,其中有相当部分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由于过去立法的缺失,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多由公安机关以行政方式进行处置,在实践中产生了精神病人再犯罪与普通公民“被精神病”的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创制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之一,将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纳入了法制轨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丰富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与《刑事诉讼法》一道建构起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制度体系。文章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基本展现出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特征以及国内外强制医疗制度发展的概况、脉络,以期为国内即将对强制医疗程序展开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文章分为以下四部分,各部分采取了不同的研究手段: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该部分通过演绎推理的方法,首先研究了实体法上“强制医疗措施”的概念、梳理出了强制医疗措施的刑事性、保安处分性与严厉性,进而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界定了强制医疗程序所应当具有的刑事法性、司法性及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内容为强制医疗制度的域外探究,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进行历史考察,以归纳推理的方式总结出各国对强制医疗制度的主线,即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将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司法审查程序,充分保障精神病人作为诉讼参与者的各项权利。此外,本部分还介绍了部分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与制度,如德国的对被申请人辩护权的保护衔接制度、日本的通院治疗制度、俄罗斯的刑期抵消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我国将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辩护权保护问题、医疗资源匮乏问题、刑期折抵问题都有所启发。第三部分内容是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建构的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释与评论,旨在探讨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指出了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仍然存在着司法化不足、行政化倾向、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因而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完善。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对我国如何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的思考,不仅从立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而且还针对我国的医疗资源不足的客观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希望本文的研究与探索能为诸多学者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通过细化实施规则、转变司法理念等方式使强制医疗程序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