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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以来,财政分权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财政学界和经济法学界的突出问题。围绕着什么是财政分权,要不要财政分权,财政分权的度是什么,以及如何划分财权事权,怎么规范财政分权法律体系等问题,理论界出现了种种争议和讨论。特别是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由于财政体制出现了种种问题和不足,实践迫切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财政分权法律制度。然而,对于这个问题,我国财政法学文献迄今仍多以“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等寥寥数条来概括。现在看来,这些概括性的表述不仅法律色彩不足,也缺乏可操作性,更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需要。基于这些原因,本文第一部分试图从财政的一般原理出发,通过分析财政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和职能,明确我国现阶段财政的特殊职能:经济稳定和增长、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社会优化;以此作为统帅下文构建财政分权制度框架的依据。接着文章对财政分权的概念内涵进行了界定,澄清了对财政分权概念的不同见解。在确定了我国现阶段财政的本质职能和财政分权的基本内涵后,本文着重分析财政分权和财政集权对于实现我国财政职能的意义,通过对几种经济学观点的总结,从财政分权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政府创新、有利于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的角度谈了财政分权对我国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 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财政分权在中国的实践状况,文章把中国的财政分权实践划分成两大阶段,即:94年以前和94年以后两阶段,其中94年以前我国财政分权主要表现为中央财政收入权力及支出责任从中央高度集权逐渐向地方政府分权转移;而94年以后,伴随着分税制的实行,财政权力有向中央政府集中的趋势。从这两大阶段的划分出发,文章分析了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实践的成绩和不足;着重分析了94年以来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结果不足,表现为:地方缺乏稳定大宗税源、地方缺乏税基税源税率确定权、基层财政严重困难等等;为进一步分析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