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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我国证券监管尚存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特别是加人WTO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本文试图在比较国外不同证券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建立适合我国的证券监管新模式。
文章首先分析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性。证券市场在原本没有他律监管模式下运行了一百多年,完全是私法管辖下的私法关系。但一战后,股票等资本市场异常繁荣,证券市场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便充分暴露了出来,而且其杀伤力危及了全球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才不得不把公权力引入证券市场,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由此产生。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近十年来得到了超常规的发展,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许多问题,这说明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急待完善。
各国在证券监管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证券监管体系模式,主要有美国体系、英国体系和欧洲大陆体系这三种不同类型的监管模式,美国体系也被称为集中型监管模式,它在法律制度上有一整套专门的证券监管法规,有一个有效的全美证券市场的监管网络。英国体系也叫自律型监管模式,不制定独立的法律,它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欧洲体系也被称为松散型监管模式,它的优缺点并不明显。文章通过从证券监管的立法体系、证券监管的执法体系和证券监管的司法体系上对三种证券监管模式分别进行比较,指出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地方。
我国证券市场自成立至今,其证券监管的历程大至分为四个阶段:中央银行独管阶段—多家共管阶段—二元监管阶段—证券会一家独撑天下阶段。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模式。但在这一模式下却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在证券监管的立法体系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备,尚存许多漏洞。在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两部法律中,都存在法律规范不完整、内容空缺和缺少程序性规定的问题。二是在证券立法中其价值目标体现不够。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目标。三是证券法律调整范围过窄,对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等都没有规定,不能满足国际化的需要。四是证券监管立法体系中尚存许多法律空白。五是证券市场的法制化不到位,在证券法律中授权条款太多,加剧了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其次在证券监管的执法体系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管机关的监管权限配置不尽合理,其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二是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必然在监管中造成一些混乱。三是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清晰。多头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又加大了政策协调的难度。四是我国现行的“三级监管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五是监管者的权力过于膨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任完全落在中国证监会的肩上,至使其权利至高无上。六是监管者缺少监督,致使监管者无责任。由于监管者缺少必要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致使监管者没有问责机制。七是证券监管的自律机制很不健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没能承担起行业自律的责任。最后,在证券监管的司法体系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不健全,许多证券欺诈行为仍未归人法院受理的范围。二是对证券违规犯罪缺乏必要监管手段,对证券行业的犯罪行为,往往以罚代刑,明显侵犯了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三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缺陷,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四是行政处罚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有待商榷,这样做既无法理上的依据,也没有司法上的先例。
文章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的证券监管新模式的问题。指出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选择不能照搬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应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集中但不集权;二是弱化政府干预,使政府和市场相对独立;三是运用法律基础上的市场调节手段;四是充分发挥证券市场自律功能;五是立法、执法、司法系统相互制衡。
那么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的证券监管新模式呢?首先,构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体系:一是要将证券立法体系扩大化,层次多样化,力求建立一整套专门的证券监管法规。二是调整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修改与WTO和国际惯例不适应的内容,作为加入WTO的回应。三是使证券立法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四是完善立法,惩治证券违规犯罪。五是规范证券监管部门,对监管者实行再监管。其次是构建适合我国的证券监管执法体系:一是要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理念的核心。二是调整监管机构的设置,将“三级监管”改为“二级监管”。三是进一步合理配置证券监管权限,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四是调整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机制。五是扩大证券监管范围,将三级市场明确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六是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体系。七是将证券监管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八是下大力气再造监管的微观主体结构,改革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九是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证券监管。十是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化合作。最后是构建适合我国的证券监管司法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使司法全面介入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二是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三是发挥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作用。四是建立国家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财政回拔制度。
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文章得出结论:完美的证券监管模式是不存在的,任何一种监管模式都要以国情为基础,坚持“实践第一”的标准,相信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证券监管模式,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不断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