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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产业的发展、互联网的兴起,快递行业的智能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便捷使得我们足不出户就能购买各种心仪的产品。网购、微信购物、代购、电视购物等新型的购物形式层出不穷,商业模式的多样化、国家政策的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强烈拥护,使得新型购物形式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但据有关报道显示,电视购物超过百分之九十存在虚假宣传,网购中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时有发生,花钱买好评的现象屡禁不止,代购更是假货横行。正是由于种种矛盾,我们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才更有义务来更好的规制非接触购物,让它既方便人们生活,又能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非接触购物意思表示因在呈现载体、合意达成方式、适用规则、签名方式、合意生效时间、地点等具体规则上与普通意思表示存在区别,所以与其相关规制或制度设计也应该有所不同。购物平台在用户注册之前总有拟好的格式条款等着用户去认可或同意。格式合同在现实中非常常见,但在网购环境下,格式合同都由购物平台或店家单方面制定,此时消费者权利很可能受到购物平台和店家格式条款的双重限制。综合以上不同之处,本文界定了非接触购物意思表示的含义、特征及与普通意思表示的联系及区别,从非接触购物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示行为、内容、生效、归属、等方面进行研究,着重分析“重大误解与标价错误”“欺诈与冒名网购”等几个新型购物形式下的几个新型问题,最终对非接触购物意思表示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对如何规制提出法律完善建议及自己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