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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控制自然垄断行为,一直是经济学家、政治家和政府机构关注的要点。从自然垄断的经济特性来看,一方面垄断带来规模经济和联合生产的协调-整合效益,另一方面,不受管制的自然垄断企业,会因寻求垄断利润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因此,古典的公用事业理论认为,出于经济因素(自然垄断性)和社会因素(外部性和服务的必需性)的考虑,电力、自来水、电信等网络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应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以维护公众的利益。然而,在最近的20年里,传统的自然垄断-管制理论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1、如何定义自然垄断,即判断一个产业或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的标准是什么?在这里,成本的次可加性替代规模经济成为判断自然垄断更准确的标准。自然垄断在理论上的范围被扩大了,依据其垄断强度被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自然垄断理论的新发展与鲍莫尔等人提出的“可竞争”理论相结合,使政府管制不再是自然而然的行为,而是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2、如果一个产业某一业务领域具有强自然垄断性,那么是否意味着整个行业都是天然的自然垄断行业呢?电力业是网络公用事业,依靠固定网络向广阔的市场提供基础性服务。传统理论认为,整个电力业都具有自然垄断性。因此,近100年来,电力业一直是一个完全由政府特许经营的垄断性产业。而新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数据表明,虽然电力网络系统存在着强自然垄断性,但依附于网络之上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却具有可竞争性。世界银行对电力业各环节的竞争潜力和可市场化程度进行了研究,论证了电力产业垂直分离在理论上存在的可行性以及重新设计管制框架的可能性。3、如果自然垄断产业的范围经济效益依然存在,那么现行的管制模式是<WP=3>否就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管制模式改革的唯一标准是管制改革是否会带来产业绩效长远的增长前景。新的理论指出,传统自然垄断-管制理论的缺陷是对竞争力量的忽视,同时在分析方法上理想化地采用了规范的分析方法,即只是分析政府应当怎样做而缺乏对政府管制效率的实证研究。经济学家提出,如果产业绩效的实证分析表明管制是低效率的,那么就有公众利益动机推动管制的改革。理论思潮变迁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各国电力管制的改革,即通过构建发电领域的竞争性市场以实现对电力业管制或国家所有制(由国有化的企业对电力业进行纵向一体化的垄断经营)的替代,例如英国和巴西对电力业的私有化、美国电力业管制放松、挪威电力业的部分改革。英国撒切尔政府的改革政策提供了对国有垄断电力企业私有化的先例,而美国的电力改革则使人们深刻体会到竞争性电力市场的运行机制。这激起了人们对电力产业结构重组和管制放松的研究兴趣。受英美等国电力业市场化改革巨大成就的影响,中国电力业的管制改革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问题是,如何将世界各国电力领域已有的改革模式与中国电力业的改革相融合,寻求一个最佳的模式。事实上,可能并不存在一个最优选择,只有次优决策。因为,分析表明,电力业管制改革的两种代表模式都在不同的方面具有优势和缺陷。由电力业各环节的自然垄断性和竞争性所决定的垄断力量和竞争力量的争夺将一直贯穿在电力管制的改革之中。垄断与竞争,管制放松与再管制将形成一个永不停息的循环,这是推动管制体制演进的根本动力。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回答为什么要进行电力管制改革以及提供中国电力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论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分析为什么要进行管制放松,从理论思潮演进的角度研究电力业传统管制的理论误区,构建管制放松的理论基础。然后,以传统管制模式下电力产业绩效为切入点,分析电力业管制放松的公众利益所在。在上述基础上,提出管制放松的两大模式,回答如何进行管制改革,并以英美等国改革的实证数据为支持,分析这两种模式的优势和缺陷。进而,讨论以建立竞争性发电市场为核心<WP=4>的电力管制改革模式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最后,在分析中国电力业产业组织结构演进和产业绩效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中国电力业管制改革的思考和展望。二本文的分析对象是电力产业的组织结构和管制体制改革,其研究基础是自然垄断-管制理论。传统理论对代表性厂商成本函数技术经济特征的分析认为,对规模经济的追求形成了自然垄断,而垄断的结果是阻断了价格机制的作用,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产生了政府管制的需要。新的理论认为,对自然垄断的传统认识不够全面,从而导致了人们对政府管制的不正确认识。为了更准确地界定产业的最低成本结构,夏基和鲍莫尔等人用成本的次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新的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是将自然垄断划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并在此基础上与“可竞争”市场理论相结合,将政府管制的范围限制在具有强自然垄断的产业或产业环节上。二是通过对自然垄断范围的进一步研究,表明了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向其他市场结构转换的条件:1、技术的变化,彻底改变产业的成本曲线。2、随着产业的成长,产业需求的增加会超出维持成本次可加性允许的条件范围。这使得政府管制框架必须随着产业技术和需求的变化而相应改变。具体到电力管制的分析上。近百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