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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它的诞生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景,是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交易模式,是融实物信用与借贷信用为一体的新型业务形态,目前在规模上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并被认为是“朝阳行业”在各国得到推崇。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形态分析,这种交易具有如下一些特点:即租赁合同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出租人虽保有所有权但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租赁物系根据承租人需求选定一般通用性较差、出租人租赁投资的实现依赖于承租人的信用和经营绩效等等。因此,相较于承租人和供货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中权益最易受到侵害。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租赁公司业务单一,租赁资产属于流动性差的长期资产,对风险的管理成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关统计显示,个别租赁公司的不良租赁资产占到其租赁总资产的一半以上,租金拖欠总额超出注册资本达十数倍。严峻的信用风险形势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我国融资租赁风险的状况,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法律的视角分析融资租赁风险的控制问题,从融资租赁的定义和风险的概述出发,对有关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给出法律控制风险的举措,并对健全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