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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传统自发的流转方式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尽管现行法律确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但这种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交易以及对其净地的禁止交易,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且只限于两种情形,但没有地上附着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进行交易与流转。因此,如何创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机制,已成为当前不可回避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文从物权理论分析出发,分析了集体土地产权的性质;提出了土地流转有效进行的制度效率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机会成本理论。结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通过上述理论详细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即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与集体土地权能的困境;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集体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困境;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困境以及土地隐形市场治理的困境。在此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土地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分析了集体土地流转的经济动因、社会动因和法律动因。经济动因来自于土地效率与集体利益的诱因;社会效益与公平体现的是社会动因;法律动因从物权视角和债权视角两方面来分析。综合上述三个动因机制,从中央政策的引导和立法创新空间两个方面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可行性。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社区性特征和其所承载的特殊功能等方面入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进行制度架构。在对现行立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无偿配置制度的低效率性和非公平性作出检讨的基础上,阐述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域引入土地出让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以农村土地特殊性为考察起点就出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出让的条件、途径、程序、收益分配及权利内容等问题提出制度构想。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探讨允许通过出让等途径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进流转程序法学分析,并对再次流转的形式、受让主体、限制条件和程序安排展开探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封闭的土地二元结构进行的修正。具体立法理念是:以物权发展趋势为立法导引:从重归属到重利用的价值理念转变;从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价值转变;物权价值化的发展趋势。国家可以通过宏观土地制度修正,更有效的把握地方土地制度变迁的进程。具体立法建议为:在法律上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平等的民事权利;在立法上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亟需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同时还提出了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议。如推进现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改革,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土地价格法律体系以及启动土地监察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