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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就是对碳排放权的交易,即为履行减排义务或投资或其他目的买方主体与为获得资金或技术的卖方主体进行的以碳配额或碳信用为交易标的买卖交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碳交易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到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中以后。中国虽不是《京都议定书》第一期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但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是发达国家CDM项目机制实施的主要卖方国。而且,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中国虽需要反对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减排义务,抵制美国和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税,但积极主动参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和实施碳排放交易是争夺国际气候领域主导话语权的关键。因此,对国际碳交易的研究,不但可以为研究当前国际碳交易存在的问题,系统化解难题取得突破和将碳交易写进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或建立我国独立的碳交易法律规范并与国际碳交易规则接轨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而且在实践上,它也能为解决我国在如何迎接可能面临的强制减排义务和建立碳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方面的问题提供参考,并能为我国的企业实体全面参与国际碳交易提供有效指导。依据目前国际碳交易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国际碳交易还存在碳排放权权属不明确、碳交易法律规范的软法性、碳认证标准的不统一、碳交易协议模板中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碳交易过程中的贸易限制措施与WTO规则存在法律冲突等方面的问题。以公平自由、正义的贸易环境为研究基础,以当国际碳交易面临的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国际碳交易的市场运行机制为研究进路,以构建碳交易公平体系为研究核心,运用历史与现实考察法、实证与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研究后发现:一是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碳交易的基准和核心。对碳排放权的属性认定,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财产属性,还是大陆法系的用益物权属性、准物权属性或是环境权属性,都存在局限性。在超越法系或是国内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从国际法层面作出法律、伦理和道德的回应,碳排放权应具有国际自然法属性、人权法属性以及人类环境权益法属性;二是国际碳交易法律体系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京都议定书》到欧盟碳排放交易指令到各国的碳排放交易法律规范,表现出法律体系的非统一性、法律规范的非完整性、法律效力的软法性等特征,不利于国际强制减排义务的落实和国际碳交易的发展,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在给予各缔约国时间和责任义务分配上的区别对待的前提下,可以逐步达成广泛一致的强制减排公约或协定;三是碳认证是进行碳交易项目的必然程序;碳项目的认证标准是确定最后获得核证的减排量的法定依据。当前,国际碳认证标准的多样性,导致碳交易项目的认证结果不统一,甚至导致整个碳交易市场的分割和产生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技术性壁垒。为此,在国际碳交易的发展中,需要从立法层面对国际碳认证的标准进行研究,建立一个或少数几个精准的科学的认证标准,以保障国际碳交易项目认证的公平与公正;四是国际碳交易行为是通过国际碳交易合同的有效约定达成的,但国际碳交易合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示范合同。基于不同碳交易主体,会选择不同碳交易合同模板。而这会导致碳交易主体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公平。参照一般的国际商事买卖合同,比较碳交易合同在主体和客体、权利和义务、履约程序和法律效力等内容的特殊性约定,找出其不足,并在合同适同中给予非违约主体以救济措施,将会有效促进碳交易的发展和公平性;五是国际社会一直努力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下的制度规定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尊重对方管制领域的普遍共识。但国际碳交易的贸易限制措施与WTO法设定的自由贸易义务和削减市场准入壁垒的义务是背道而驰的。在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否属于WTO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肯定判断后,我们有必要恰当地平衡环境保护目标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关系,从而找到国际碳交易的贸易限制措施与WTO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因此,国际碳交易是人类社会控制气候变化的一个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它需要国际社会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确认、强化法律规范的强行性、建立统一的碳项目认证标准,并平衡碳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寻求碳贸易限制措施的法律冲突解决,才能实现国际碳交易的有序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