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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般社会观念中,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德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推定力与公信力的制度设计为后世各国物权法所吸纳借鉴。本文依托德国物权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对不动产登记之推定力、公信力进行研究,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中针对登记错误而适用的善意取得制度,浅显阐释了物权法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设置的制度保护。本文第一部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概览,介绍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体、应登记的标的物和应登记的权利等立法现状,三大不动产登记模式,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功能。第二部分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推定效力。先从登记推定效力对法律推定技术的运用来解释登记推定力产生的具体法律效果及其可推翻性,介绍了登记推定力在实践中的适用。再借助德国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解和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的公定力来演绎不动产登记推定力的法理基础和本质。第三部分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解析了以物权公信原则、登记推定力和法律拟制为理论基础的登记公信力,归纳了登记公信力的适用条件和对当事人的保护,以及登记公信力的阻却。第四部分介绍了不动产登记之推定力和公信力在实践中的应用。由登记错误存在的不可避免性引出不动产交易中善意取得制度,并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最后以两个典型案例介绍登记两大法律效力的实务运用。本文对不动产登记之推定力和公信力的研究也仅能探视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一隅。伴随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统一、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立法机关还是应当根据物权法理论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现实,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的物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经验,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