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与被追诉者会见交流权是实现辩护权的基础和保障,研究保障会见交流权的实现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会见交流权的主体具有双向性、权利实现方式多样性、秘密性及交流内容的涉案性和受限制性等特征。保障会见交流权的实现是为了保障人权、辩护权和实现程序正义、控辩平等;会见交流权的实现需要有权利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权利救济和程序制裁等因素的保障。对会见交流的限制是为了及时惩罚犯罪和防止权利滥用,但也不能侵犯基本人权和辩护权的有效实现。中外会见交流权既有区别,也有相同点,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会见交流权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会见交流权存在会见不需要批准的要求批准、应批准的拒绝批准、侦查机关普遍派员在场监视、会见交流场所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素质,完善会见交流权告知制度、为特定被追诉者提供法律援助、有效的救济措施和制裁措施等可以促进会见交流权的完善,保障会见交流权的及时、充分和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