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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首次被明确,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工作被提上日程,这也成为国际社会一项重大的文化战略举措。自2006年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来,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的国家,这是民族的凝聚力的象征,更是中国参与国际社会竞争和实现本国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本国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去完成。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与文化秩序有断裂和脱节的现象,过分重视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文化价值,使其遭到严重破坏、盗用和流失,严重破坏了我们的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况愈下的生存状况令人堪忧。2011年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一和系统的保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主要侧重行政方面的保护,而国际社会大多已开始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我国与之相去甚远,因此,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特征,特征主要从传承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方面进行总结;此外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因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共同需要,并且为这其中的人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虽然立法上给予了较全面的行政保护的规定,但我们不能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即知识产权属性以及在实践中总结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这些都有理由让我们相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可行性和更有利于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的立法保护。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研究,通过总结国外立法的特点和方向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种是知识产权的直接保护,另一种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第三种是非直接保护模式。第三部分是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何构建的建议:建立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相平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周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