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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诸多国家均积极的融入和参与到全球化进程中来。全球化已经成为我们无可否认和无法逃避的现实趋势,在此大背景下所引发的法律全球化,也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并构成全球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应当正视并承认法律全球化这个事实,以国家为法律基础的制度性安排并不应当被当做一种当然的、终极的制度安排。我们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发展的、多元化的视角去认识和研究法律全球化,它最突出的内涵在于其多元性——调整全球化下的越来越多的跨境利益纠纷的法律是一种国家法、跨国家法律、非政府组织法以及很多新形态法律的统一体,它们的互动协调构成了法律全球化这种新的法律实践。法律全球化对原有的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从法律国际化、全球法两个层面解构了原先的法律体系。不过,这种解构并不等于完全消解,国家在全球法律秩序中依然处于最为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位置,以国家为基础的国内法依然是法律全球化理所当然的基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演进,人类交往空间的不断拓展,全球法律秩序正在重构之中,并向着纵深不断发展。国内法首先受到来自法律国际化的冲击,国家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并让渡出一部分给与世界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等。法律国际化是法律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它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解构是有限的,因为这依然是一个由民族国家主导的法律发展进程,疆域界限分明的民族国家构成世界舞台的角色,国际法不过是民族国家法律主权的一种延伸。其次,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衍生于非政治中心的全球法也显示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它与全球经济、全球社会有着紧密的结构联系,根据它们的迫切要求而产生和变化,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来自全球市民社会的挑战。因而,全球法是“社会的法律制定”,而不是“政治的”、“国家的”。全球法律体系日益显示出多元的特征,各个部分协调共存。这种融入于全球治理之中的全球法律秩序主要包括几个重要层面: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国家、非政府组织等。世界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被认为是一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延伸,而非政府组织则是对国家权力的一定程度的解构和补充。这些不同层次互相协调,和谐共存,共同参与到全球治理中。不过,全球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一个尤其复杂的客观事实,很多法律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