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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哲学之于法学的影响的大略框架下,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角对米歇尔·福柯的哲学思想进行解析。具体作法是,在全面理解和阐释其哲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而选择其中某些事关法学主题的论述给予专门的分析。
作为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之一,福柯始终坚持理性批判立场,对现代性和现代主体哲学进行了彻底的清算,尽管在其晚期研究中,对主体范畴给予了重新的审视,回归了某种主体性的立场。
考虑到主体问题在福柯思想中的关键地位,无论是其批判的对象还是重塑的目标,本文以其为主线重组了福柯的主要观点,并按其自然的演进顺序,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主体的突现、主体的隐匿和主体的重铸。随着这些阶段的递进,主体观念历经了从否定到肯定的旅程。在学说早期,福柯认为主体是现代知识话语的突变产物并且正将临近终结的命运。在中期,他主张主体是权力支配和构造的结果。在晚期,他的观点发生反转,认为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真实主体,并远溯至古希腊文化中考证了一种曾经呈现的历史形态。
在这些总体叙事下,本文考察了福柯关于司法精神病学、近代刑事制度、法律主体、法律与权力等诸论题的哲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