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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极具争议性,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探讨中永远不乏新出现的争议案例和对某些案例各种不同的看法。目前,虽然我国在立法中已经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有一些实质性的规定来解决其中的争议,但仍然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漏洞,下面本文从四个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上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审判实践中因果关系又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所以因果关系的认定显得有为重要。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认定仍有不同的看法,笔者从个案出发,由理论联系实践,最后提出对此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的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归责原则的考察,我国立法中对其规定可分为三个种类,笔者认为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仍有不足之处,在联系国外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第三部分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笔者认为此部分是我国立法中最欠缺的部分,立法的形式属于列举式,实践中不仅现存的几种责任主体认定存在争议,对新型的责任主体侵权永远也包含不了,只能在损害发生后才去想办法补救,所以立法的急需完善。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分析,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分析过失相抵的原则在我国到底如何适用,再从个案出发对赔偿有争议的案件出发,阐释现在赔偿原则的不稳定性以及不完全赔偿原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