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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被称为附随问题(incidental question),自德国学者梅尔希奥于1932年在礁国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以来,国际私法学界对它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在经过了七十多年的研究和探讨后,学术界关于先决问题的一些基本理论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本文在分析现有先决问题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对先决问题的含义、产生原因、构成要件以及解决方法做了系统的论述,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先决问题立法的构想,以期对我国先决问题的理论研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探讨了先决问题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一般而言,先决问题的基本意思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某一争议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一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条件,则当事人请求裁决的争议问题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必须先行确定的问题为“先决问题”或“附随问题”。但学术界对此存有争议,有的学者提出了二级先决问题和广义先决问题的概念,笔者对此进行了剖析,认为二者在理论上具有其合理性,但于具体实践却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关于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并没有一致的观点,笔者论述了把握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应着重注意的两个方面,即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的关系和主要问题准据法的选择对先决问题构成要件的影响。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既有附随性也有独立性。一方面,附随性是先决问题的根本特征。文中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指出,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至少应存在两个争议问题才能产生先决问题,明确这一点对我们正确分析和判断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独立性是先决问题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它主要表现在能够被单独提出以及有自己单独适用的冲突规则。但是,有的学者试图通过对先决问题性质的分析,得出先决问题本质上是一种证据构成的结论,从而否定先决问题的独立性,本文从证据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对此予以了驳斥。此外,笔者对“先决问题的构成必须首先具备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冲突规则须由外国法支配”这一要件提出了质疑,通过本文的分析指出:无论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的是外国法还是法院地法,先决问题都有可能产生,在先决问题构成要件上应突破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