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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关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的收入效应研究。在借鉴经典劳动力转移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制度变量,重新构造基于中国制度背景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决策模型。运用农村住户调查资料,初步构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影响因素的Logit模型,从微观的层面进一步考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因素。进而建立分析农村劳动力流动行为的一般性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效应放置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加以考察,试图建立农民收入模型,运用1978-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探讨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的增长态势、结构以及转移对农民收入增长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最后,在微观的层面考察农村劳动力外出收入转移对农户的三重效应,即福利效应、消费效应和投资效应。基本结论是: 1.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行为是农民在响应由于制度松动所产生的外部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以及实施的结果 农民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其行为动机是为了追求自身或家庭的效用最大化或福利最大化。当农民预期到外部存在大量的收益或获利机会,随之通过转移的方式,促使外部收益内部化。这些预期收益包括货币工资收益、人力资本收益和意识形态收益,三种收益便成为促使农民转移的诱致因素。但是,农民预期到外部(城市)潜在的利润或收益时并不一定发生转移,因为,农民还必须考虑另一个重要的变量——成本。农民进城就业的成本主要分为直接成本(包括路途成本、证卡成本、求职成本、生活成本、心理成本以及歧视成本等)和机会成本(即农民进城就业在获取转移收入的同时所放弃的在农村经营土地产生的农业收益和在本地企业、非企业组织获得的工资报酬收益)。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时候,理性的农民便选择转移的方式以积极响应外部的获利机会,促使外部收益内部化;反之,当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的时候,农民随之作出不转移的理性选择。我们通过考察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的经济事实也完全证实了此结论。当然,我们也可以预测,只要外部的潜在获利机会存在,便会引诱农民重新权衡其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最终作出合乎理性的经济选择。 2.政府作为第二行动团体,其核心职责在于创造条件帮助农民获取外部收益或潜在利润 从农民预期到外部潜在的利润,作出理性的权衡,到发生转移的整个行为当中,农民是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属于第一行动团体或初级行动团体,他(她)可以选择转移的方式以获取外部的收益或收入;而政府扮演的是第二行动团体或次级行动团体的角色,其不能使所有追加的收入自然增长,但可以做出一些帮助农民获取外部收入的策略性决定,即创造优化的环境,促使这些外部收入更顺畅地内部化于农民手中。在收益层面,政府应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大对农民的培训,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维护农民的权益;在成本方面,推进制度的变革,优化劳动力转移的制度环境,实现城乡制度的并轨,还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进而降低农民的转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