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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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自然人犯罪是单位刑事责任之基础”为切入点,认为单位犯罪只是一种法律拟制,其实质是自然人犯罪(通常表现为自然人共同犯罪)。在法律拟制的单位犯罪中,存在自然人和单位两种性质不同的主体。其中,作为单位成员的直接责任人是一种客观实在的自然人主体;“单位”只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本身并无生命力,也无独立的意志和行为。单位的意志和行为只不过是直接责任人意志和行为的归结,而非其自身所独有。单位犯罪也只是直接责任人个人犯罪的归结。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他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上有罪过,其自身行为符合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其实质是一种单纯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而单位刑事责任只是法律基于功利和实用主义而规定的一种法律拟制责任。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和单位刑事责任是相互分离的,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身能独立存在,并不依附于单位刑事责任,单位刑事责任只是对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补充。单位刑事责任的否定并不能消除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在犯罪形态、量刑情节的认定上与普通自然人犯罪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区别。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1章为“国内外法人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概览”。本章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和大陆地区的法人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进行比较。认为,基于功利和实用主义,法人犯罪和法人刑事责任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得到确认。但除中国大陆外,国外和其他地区对法人犯罪和法人刑事责任的确认并不否定自然人在法人犯罪中的行为主体地位,也不影响自然人本身刑事责任的承担。
   第2章为“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根据”。本章通过对我国目前刑法理论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结构的争论进行分析,认为从单位一元主体论角度解释单位犯罪中的个人刑事责任根据,不仅存在着理论上障碍,也无法解决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上,应该坚持单位犯罪二元主体论,从自然人角度而不是从单位整体视角来寻找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在自身的犯意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一种单纯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单位刑事责任只是法律基于功利和实用主义而规定的一种法律拟制责任,只是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补充。在单位犯罪中,要坚持单位刑事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相分离的原则。
   第3章为“单位刑事责任否认下的个人刑事责任”。本章认为在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下、单位实施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涉嫌犯罪的单位主体资格消灭三种情形下,虽然其单位刑事责任被否定或消灭,但由于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本身的独立性,单位刑事责任的否定并不能消除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并认为,单位犯罪可分为犯罪学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和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就刑法意义上讲,单罚制单位犯罪这一概念并不存在,其实质就是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第4章为“单位犯罪中个人犯罪形态问题”。本章从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主体特征、共同犯罪的特征、司法实践的需要三个方面加以论证,认为在单位犯罪中,数个直接责任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应该进行共犯的分类并在此基础区分主、从犯,以准确解决各直接责任人的定罪量刑。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在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上与普通自然人犯罪的停止形态并无原则上的区别,必须遵循刑法有关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认定原则,考虑各直接责任人在单位中的地位和在单位犯罪中具体行为的分工。
   第5章为“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配置及适用”。本章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配置及适用进行研究,认为应该废止现行刑法对部分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配置区别于同一情形下自然人犯罪的立法,全面确立同等对待原则。在具体刑种的配置上,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应该全面废止死刑,并完善单处或并处罚金刑。并分析了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累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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