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收征收协助的保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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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经济贸易的往来,与此相伴随的是跨国纳税人通过转移利润、滥用税收协定等方式逃避征税,大大损害了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有可能也有必要寻求其他合作途径以扩大国际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为此,《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规定了税收征收协助条款,以追缴国家流失的境外税收利益。《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在修订的过程中,对税收征收协助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税收征收协助适用的税种范围扩展到《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适用的一切税种,对协助请求的提出、请求权的实现、资料的提交、优先权、时效等细节做出了规定,这些给税收征收协助条款的适用提供了条件。但是,在目前60多个承诺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国家中,有50多个国家对税收征收协助条款进行了保留,究其根本原因是国家税收主权观,国家税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自主征税权,不受他国干涉和制约。而税收征收协助条款本身对提供协助方式规定不明确、纳税义务人范围较大、对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够,是多数国家援引保留条款拒绝税收征收协助的客观原因。尽管各国对税收征收协助条款持保留的态度,但也应该考虑保留该条款产生的问题及对国际税收行政合作的影响。第一,随着国家税收主权观的发展,要求主权国家有责任促进国家间税收行政合作,以维护国际税收秩序。全面保留税收征收协助条款不利于国际税收合作的发展;第二,在司法领域排除对涉税案件协助的情况下,税收征收协助以行政协助的方式提供追缴,为涉外税收追回提供了途径,而保留该条款不利于涉外税收的追回;第三,美国通过国内立法《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推行,积极向境外金融机构扣缴预提税,这种单边立法推动税收征收协助的方式,不如在多边框架内主权国家间平等协商进行税收利益分配,公约中对税收征收协助条款的规定为在他国税收管辖权内追缴本国税收利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而对该条款保留,则使得请求他国追征税款缺乏国际法依据。我国在2015年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时保留了税收征收协助条款的适用,这是根据我国基本情况和现阶段税收利益考虑做出的声明。在国际税收合作发展过程中,全面保留税收征收协助条款不利于我国税收利益的追缴和国际税收行政合作,我国在实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过程中,应研究税收征收协助条款,合理区分、适时部分适用该条款,积极完善国内税收征管体系,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国际税收行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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