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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有关村民自治的论著很多,总的来说都把关注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另一是村民委员会工作是否民主、公正、有效.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当然很重要,但是该文认为,更根本的问题还在于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中为什么会采取村民自治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而且也只有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上述一般关注的两个问题的认识和分析才不至于流于表面甚至谬之千里.该文从比较现代化角度,以中国现代化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性、以及农村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结构性作用为背景,指出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村民自治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政治体制方面的一个创新,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创新的主要含义在于:为人口众多的农业国的工业化选择了一个尽可能减少发展成本(主要指政治动乱和经济浪费)的模式机制;为农村以自身实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努力提供了一个能够促进功能发挥的社会结构;为农村现代化的共同富裕承诺所必需的民主政制创造了一个现实可能或条件.事实上,正是这些创新内容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政府(国家)与农民之间法定经纪人的地位和职能,而这种经纪人的运作机制及实际绩效,已经在实践中有了生动的体现,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该文的主要论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分析村民委员会作为法定经纪人的由来及含义,并说明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内容之一的创新意义;第二,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及行为规范的分析指出,村民委员会作为法定经纪人的一个必要前提,在于这种经纪人地位及职能应能对其成员自身利益的增生有促进作用,但是这一前提所要保证的是,经纪职能主要以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为原则,而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第三,农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在经纪运作中的一般形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文献资料,该文论述所涉及的实例及问题分析,主要基于作者参与完成的对浙江、江苏、河北及天津等20个村有关村民自治问题的调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