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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没能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着实令人遗憾。不过此次修改涉及范围广泛,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改善,并且条文中出现了类似该原则的表述,让人感受到立法者在提升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水平方面所做的努力。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检验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已经签署相关国际条约,再加上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今后在我国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必然趋势。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未来该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提出一些想法。本文包括四个部分,首先介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起源,还有该原则在一些国家的发展情况,在国际刑事法律文件中的确认情况,接着阐述支撑该原则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内涵解读,并将该原则与沉默权、自白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辨析;第三部分阐述实施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提出我国建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确立与实施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面临的阻碍,并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说明为了保障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落实必须建立或者改进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