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选任法律方式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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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选任法律方式研究的是公司经营权首次分配的具体方式,是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模式的问题,其与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法律制度等密切相关。在具体的选任方式上,各国也根据自身的情况,设计出许多各具特色的选举方式。其中,最为广泛采用的是直接选举方式和累积投票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方式是公司选任方式中的基础性选任方式。直接选任方式本身又存在许多种变型,包括“单记法”、“限制连记法”等,而我们所熟悉的直接选举方式,仅为最狭义的直接选举方式,即“全部连记法”。最狭义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于股份平等基础之上,受股份平等观念制约,客观上造成股东权利失衡,随着中小股东保护呼声的高涨,其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为均衡个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了累积投方式。累积投票方式经历了由强制适用到许可适用的发展过程,在深入分析这一过程背后的原因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累积投票方式的不足。一方面累积投票方式作用在于将公司的经营权赋予中小股东以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但由于中小股东缺乏经营公司的能力,使得累积投票方式的这一目的很难实现,另一方面累积投票方式发挥作用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而且还存在许多规避累积投票方式的方法,这些都是我们认识累积投票方式需要研究的问题。我国董事、监事选任方式的规定存在这直接选举方式规定比较单一、累积投票方式规定不完善以及董事、监事规定相同的选举方式等不足之处,但我们认为我国目前董、监事选任方式中的最大不足之处在于我国公司法律所要保护的价值不明确,在中小股东保护与大股东经营主体地位维护之间的选择尚不明确,以致对直接选举方式与累积投票方式的研究和规定都不完善。本文认为,中小股东保护主要在于中小股东的获利性的保护,经营权的分配应向大股东倾斜,体现在选任方式上就是坚持以直接选任方式为主的选任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完善我国董事、监事选任法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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