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事合同作为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因此,通过商事合同领域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获取市场的优势地位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些市场主体就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对其他主体(主要是其竞争对手)已经签订的合同进行干涉,从而侵害其债权.而该如何对这种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调整,我国现行法律对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制定了侵害债权责任的法条规范.但关于该责任制度的具体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文欲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对侵害债权责任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通过对从罗马法以来的债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探究侵害债权产生和发展的脉络.并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侵害债权加以概括性地描述.最后对我国现行法中对侵害债权行为的调整作以分析.第二部分:对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债的相对性理论并不构成侵害债权责任成立的障碍.合同相对性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核心.认为侵害债权责任的成立不是债权物权化的产物,也不宜解释为是对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并试图为该责任制度的成立构建理论上的基础,即提出公平的原则及债权的不可侵性.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实践,提出该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该责任在具体要件上更加严格,主要表现在主观方面的恶意、客观方面手段的不正当性等方面.以债务人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建立了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协调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即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违约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中享有选择权.债务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当其选择违约赔偿请求权时,债务人还可以取得其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代位权;其他情况下,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违约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中享有选择权,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具体法律关系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