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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司法化,填补了过去仅在刑法中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笼统规定。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频发,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纳入到刑事诉讼法的范畴,能够更有效的实现该制度的双重目的,一方面能保障精神病人自身的人身权益,另一方面能维护公众安全,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实际操作效果来看,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从过去行政化转为司法化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强制医疗案件区别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其有两方面的价值考虑,对于精神病患者本身来说,在相对的人身限制基础上,更突出的是保障精神病人的身心健康的人权保障价值,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从避免遭受来自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的角度来看,具有社会防卫价值。我国没有保安处分的相关制度,但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来分析,其性质更符合二元制的保安处分。通过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程序化的认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分析出其存在具体问题包括:程序启动的主体范围过窄,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不明确,现有法律中规定太笼统,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现有法律要求在强制医疗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而缺失法定代理人不出庭的救济措施缺失;看似完备的庭程序,因缺乏精神病医学专家的介入而虚化流于形式;对于执行监督及权利救济法律规定太笼统,措施不完善。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强制医疗程序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完善。通过借鉴国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俄罗斯和日本都重视医学方面专家的意见,如美国证人专家制度,日本由精神病医学专家组合议庭等。英国和俄罗斯均赋予相关权利人充分的上诉权和抗诉权等来保障该制度的二审终审制有效实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扩大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赋予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监护人、利害关系人在内的启动权;构建具体的强制医疗适用条件明确人身危险性的认定标准、尝试设立预先指示权制度、确定庭审程序规则、完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执行监督及救济措施,从而更好的保障该制度的双重目的的有效实现。
刑事强制医疗案件区别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其有两方面的价值考虑,对于精神病患者本身来说,在相对的人身限制基础上,更突出的是保障精神病人的身心健康的人权保障价值,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从避免遭受来自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的角度来看,具有社会防卫价值。我国没有保安处分的相关制度,但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来分析,其性质更符合二元制的保安处分。通过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程序化的认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分析出其存在具体问题包括:程序启动的主体范围过窄,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不明确,现有法律中规定太笼统,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现有法律要求在强制医疗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而缺失法定代理人不出庭的救济措施缺失;看似完备的庭程序,因缺乏精神病医学专家的介入而虚化流于形式;对于执行监督及权利救济法律规定太笼统,措施不完善。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强制医疗程序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完善。通过借鉴国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俄罗斯和日本都重视医学方面专家的意见,如美国证人专家制度,日本由精神病医学专家组合议庭等。英国和俄罗斯均赋予相关权利人充分的上诉权和抗诉权等来保障该制度的二审终审制有效实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扩大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赋予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监护人、利害关系人在内的启动权;构建具体的强制医疗适用条件明确人身危险性的认定标准、尝试设立预先指示权制度、确定庭审程序规则、完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执行监督及救济措施,从而更好的保障该制度的双重目的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