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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是指兼具有艺术性和实用性,且能够被有形复制的具有独创性特征的造型艺术品。目前存在于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中的问题是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目前尚无法律规范。对于这部分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当前我国立法的难题。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实用艺术品的概念和特征,同时辨析了三个与实用艺术品相似的概念,即美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以及外观设计,并对它们与实用艺术品之间的关系做了界定。第二部分则介绍了相关国际条约以及不同国家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通过比较,探究实用艺术品的国际保护标准,提出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对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模式利弊进行分析。具体说来,由于我国著作权相关法没有明确提及实用艺术作品,而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又只明确保护外国国民创作的实用艺术品,因此对于我国国民创作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而言,如果将其看作外观设计专利,用专利法来保护,则其只能享有10年的保护期限,低于国际公约25年的标准。如果选择作为美术作品对其给予著作权保护,结果是我国国民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享有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上50年,而外国人创作的这类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仅为创作完成后25年,这样又会导致对外国人的低国民待遇,这违背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而采用重复保护立法模式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会造成对权利的过度激励;另外重复保护模式还会导致权利的冲突或缺失,造成很多实用艺术品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护,与原本设想的全面保护的立法初衷相背离。第四部分分析专门法保护的优越性,进而得出结论即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应采单独立法的法律保护方式。这一立法模式可以避免权利的缺失或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