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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日”的说法,常见于日本法律史学界对于唐代与日本古代比较研究中,通说认为“日本古代”所指为日本古坟时代或飞鸟时代至平安时代后期,本文中则选取其中奈良时代(公元710年—公元794年)至平安时代后期(公元794年—公元1192年)为对象与唐代进行比较研究,这段时间又被称为是日本的“律令制时代”。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礼记?大传》载:“六世,亲属竭矣。”。亲属体系主要包括借由继嗣与婚姻而彼此有所关联的人群,即血亲与姻亲,且这两种亲属关系在彼此具有共同继嗣关系而发生婚姻关系的人群当中,可能会发生交叠。亲属制度是一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在名为“家”的社会生活单位中顺应各自的传统、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文化特色。本文以“唐日亲属制度”为研究对象,除却“引言”部分,正文部分共安排六章。第一章,唐日亲属制度之基础及构成内容。亲属制度有两层含义,首先,亲属制度又称为亲属称谓制度,亲属称谓是亲属制度之基础。唐代的亲属称谓大致可分“父党”、“母党”及“妻党”三类,其中特别是“父党”的亲属称谓固定且复杂、自成体系。与之相对,日本奈良、平安时代在当时正处于由母系社会至父系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家”之概念还未从“氏族”概念之中完全分离,故“家族”、“亲族”与“氏族”的概念有所混淆,导致日本律令中有关亲属范围狭窄,且有同姓近亲属并未被列入亲属范围之现象。其次,亲属制度是一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唐代亲属制度在律令层面被赋予法律意义,并具体体现于亲等制度、婚丧制度、继承制度以及收养制度等方面。第二章,从五服制度与五等亲制度看唐日亲等制度之异同。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一个缩影,并由于其涉及宗法血缘等级与政治等级两大范畴而极具代表性。简而言之,五服制度即通过五种丧服服饰规定各类亲属关系等级序位之准则。亲属等级序位被视为是五服制度的主干内容,而作为五服制度之本义的服饰制度与守丧制度反而退居其次。中国古代五服制度的特点在于不纯粹依学血缘关系计算亲等,而是在血缘关系中杂糅宗法伦理原则。反之,古代日本的亲等制度并不似五服制度能够用一个制度同时诠释亲属等级序位与丧服制度,而是在《户令》“五等亲条”与“服纪条”中分别规定亲属等级序位与丧服制度,通过一种“二元结构”来分别调整“公”与“私”不同情况下的亲属关系。第三章,从婚丧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虽古代日本社会模仿唐制将婚、丧二礼入律,但实际上却有诸多律令条文与现实相矛盾之处。例如,律令虽确立了父系嫁娶婚的法定地位,但在实际生活中女方亲属对于婚姻的影响、干预以及婚姻决定权方面仍普遍保留了母系社会之残影,甚至有在女方家中生产、女方亲属承担养育的责任以及子女与女方家族关系更为紧密的情况,这亦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当时日本社会中“双系家庭结构”之存在。关于丧礼,虽律令中规定了守丧期限、丧服制度、以及违反守丧制度时的刑罚原则,但无论是丧服服饰、守丧制度、祭祀方式以及思想方面唐日社会都有着较大的区别。第四章,从继承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大宝令》“应分条”与《养老令》“应分条”在有关财产继承、分配之实际情况等方面与其母法之唐令“应分条”有着较大的区别。首先,唐令所分配的为家族共同财产、诸子均分,所有的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但《大宝令》与《养老令》所规定的都为个人财产的分配,虽有代代相传下来的祖产存在,但其产业的所有权人为个人,这样的本质让被继承人对于财产的分配有着较大的自主性。其次,奈良时代与平安时代社会中均存在着“父系财产”与“母系财产”两个不同的财产继承机制。最后,《大宝令》与《养老令》“应分条”均遵循“嫡庶异分主义”原则,保障了嫡子在财产继承方面的绝对优势。第五章,从收养制度看唐日亲属制度之异同。中国古代收养制度从先秦的“大宗不可绝,小宗可绝”发展至小宗无子亦可立嗣,其所涉及的阶层在不断地扩大,上至天子、下至庶民。中国古代以“宗”为单位的亲族观念开始逐渐向“家”转移,养子立嗣的目的也逐渐从血食观念逐渐转向对于“家”的继承。于法律层面,唐律初次承认了特殊情况下对于异姓养子的收认,收养关系开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日本古代收养制度与唐代收养制度相比则有着较大的差别,虽模仿唐律于《养老令·户令》中制定了众多相似的条款,但其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异姓养子、婿养子以及“错辈”收养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根源于唐日社会中“家”观念的不同以及两个社会中收养制度建立之目的不同。第六章,唐日亲属制度比较研究之意义及其影响。古代日本通过模仿唐代建立律令制而完成对于国家的建设,以律令制为国家建设之基础,将唐制导入其中并根据自身国情进行适当地改动。但由于其基本仍为唐制,故许多制度都仅为唐制之再现。“家”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唐代父系血统体系与生而相随的血缘身份秩序观念与日本家庭观念轩格不入。不同的血缘亲族构造成就不同的价值观与伦理观,与亲属制度相关的法律在日本社会未能得到真正实施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来源于两个社会对于“家”观念的差异以及“家”的构成与内涵之不同,使部分亲属关系的律令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并导致了日本家族制度及由此衍生而出的部分社会制度最终与唐制背道而驰。